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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中超公司高层也坦言:“尽管方式有些被动

    2024.03.10 | admin | 47次围观

      记者张卫北京报道

      28日9点,位于中国足协9层的公司会议室房门紧闭,中超公司总经理鲁俊、副总经理李虹与紧急抵京的深圳雷曼光电老总等,进行了一场关乎中超“被动维权”的紧急会议。

      密会调整分配原则

      之所以定性成中超的“被动维权会”,源于这是在鲁俊贱卖中超资源被本报曝光质疑,引发剧烈的舆论声讨后,当事双方为“平息众怒”而产生的一次火线商务洽谈,没有信息显示这是主动维护本应属于中超的“主权”的行动。从会议开始的时间可以推断,雷曼光电高层极可能前夜便已抵京,并与中超公司星夜会晤,因此,短短90分钟(10点30分)商谈后,会议室的门便重新开启。

      昨晚,在有中国足协领导参加的宴请雷曼光电高层饭局过后,有关上午密会的结果,也逐渐露出端倪。某足协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在本次紧急会面中,中超公司与雷曼光电就部分调整此前已签订的“赞助协议”达成了相对统一的意见,即“在保证雷曼光电原有赞助利益不变的前提下,有关中超14个赛场的二圈广告板产生广告售卖后的收益问题,进行原则性调整”。而有关“双方四六分成,中超公司占四成”的结论,昨晚记者在电话采访几位足协相关人员的过程中,得到了相对一致的回应。只是依照传统的商业规则,该修订后的协议部分将被冠以“保密原则”,只在执行中产生,而不再对外具体宣布。

      早在本周一(27日)本报独家披露“雷七条,谁在贱卖中超”新闻当日15点59分,足协官方网站上便刊发了《中超公司:关于与雷曼合作过程中相关事宜的通报》。在四点声明中,最重要的便是“针对二圈广告板(主席台正对面110米,其中2个专业场地不设)的开发及经营问题”,声明中强调“雷曼光电将与中超公司共同经营二圈广告版的商务开发,具体合作利益分配双方另有约定。”比照本周二双方密谈的新约定,可以判断,中超公司的该声明实为“先驾车再补证”。昨夜与记者沟通时,某中超公司高层也坦言:“尽管方式有些被动,但总算比当初收益完全归雷曼光电拥有,要强一些了,中超既有权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我希望媒体也能够给中超公司一点相对宽松的空间”。

      合同矛盾耐人寻味

      以当前解决“二圈广告板收益分配”的处理方式,却已与体育媒体是否宽容中超公司关系不大,事情性质已演变成“上市公司呈报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40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二十款规定,“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6月17日雷曼光电在其编号为“2011-032”的公告中,明确规定了有关未来六年中超二圈广告板经营收入的所属者:“2011-2016赛季,中超公司开发赛场二圈固定广告板(包括中超联赛16个俱乐部主场赛场,专业足球场除外)资源给予雷曼光电,雷曼光电可发布包括自身广告及雷曼合作伙伴广告,也可委托广告公司进行经营,经营收入归雷曼光电所有”。如果说中超公司与雷曼光电的秘会,让中超被动维权成功,那么,雷曼就必须对6月17日披露的公告进行重新修改。否则,中国证监会有权按照《证券法》第193条对雷曼光电进行处罚。

      但昨夜,当记者致电熟谙证券法规执行的黄世明律师时,得到的信息却颇有些耐人寻味,他说:“《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情况,对相关高管处以部分罚金。”这意味着,即便雷曼光电不再进行与中超公司合作信息的重新披露,只需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与中超公司四六分成,其所付出的也不过只是区区几十万元的罚款而已。而其所赚到的,却是独享(或与相关利益链人士分享)稀缺中超赛场的广告资源,而在未来六年,可产生的收益预期依然是上百倍甚至几百倍于罚金的巨大资金收益!

      “庆父不除,鲁难未已”,钟情足球的律师感慨,却也昭示着中超价值的维权,路且漫漫。

    某中超公司高层也坦言:“尽管方式有些被动

    某中超公司高层也坦言:“尽管方式有些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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